少数民族的法学论文(论述民族与国家的关系2000)

100 2022-06-24 22:03 论文大全

1.论述民族与国家的关系2000

民族与国家,文明的关系; ( 一)民族和国家,文明的概念与特征; (1)民族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历史现象,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某些特征要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民族的这四个特征,当属民族的自然特征或自然(族体)属性,是民族与其他人们共同体(如种族等)的天然差别。

我认为还应该包括共同风俗习惯,信仰。民族的产生主要表现为自然原因。

(2)文明的产生与标志;文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标志性概念。 以前认为文明产生的标志有文字的产生,火的使用,工具的使用。

世界科学共同体认为,人类的四大发明是,火的使用,圆,蒸汽机,网络的发明。我个人认为;文明产生的标志应该以人类与大自然,动物界做斗争的过程中脱颖而出的精神与理念。

而这种理念必须得到坚持与维护,也是现代文明国家区分的标准。 原始人类在面临生存的恶劣环境下懂得了分工与合作才可以同大自然,动物界脱颖而出。

只有分工合作才可以抵御外界与繁衍。现代国家的文明标准应该是维护与提供人类的合作精神,只有在合作的基础上才有分工的可能与持续,为人类科技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

(简略论述)。 有合作就有管理,管理的专业性才诞生了管理者。

也有产生了国家。我坚决反对私有制作为国家的产生的必要条件。

私有制是分工延续确立的标志。 (3)国家是一种人类社会共同体合作的必要形式。

是文明发展的一个阶段。 (二)民族,国家,文明的动静态分析; (1)静态分析;民族主要反映自然形式的属性。

国家主要反映人的社会属性。文明反映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理念与模式。

(2)动态分析;以人类生存发展以及演进历史来作为认识背景。(1)民族与国家的关系。

当前国家大部分都是多民族国家,单一制民族国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少,因为民族并不表现为优越性。 我认为人与人的差距主要是后天形式,反对种族论,民族融合是人类发展的大趋势。

反对那种民族歧视论与人为制造隔阂。(2)单一制民族国家也是需要社会管理,只要国家管理符合与保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与个人权利。

单一制民族并不可能反对国家形式。(3)国家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稳定共同体。

国家的形式有历史原因,全体公民的共识,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家必须维护,保障人类社会的专业分工与合作精神的治理模式。

(4)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者,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特性,保障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提倡民族融合。反对民族(种族)歧视,反对暴力与极端行为。

利益与权利共享。维护全体公民的人权。

(5)表面上是平行关系,但是从人类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角度看。国家高于民族利益。

世界发展的角度,人权高于治权,各级管理者与政府都必须维护人权。中国政府宪法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3)历史角度;纵向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形式与民族融合是紧密联系起来的。 横向看,国家区域内民族与其他国家区域内民族有十分密切的横向联系。

(4)现实角度。现实角度是复杂的,不能简单的把,当前社会问题与现象的不满反映与归结于民族问题。

少数民族生存与生活条件艰苦,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当政策倾斜。 生活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 三)宪法与民族,国家,个人的关系; (1)任何民族都必须维护宪法,现实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与协商,形成共识。 (2)建立国家的目的与基础;由社会成员的共识,以一定的历史背景为基础。

维护公民共同利益与从事社会事物管理,保障公民的人权。 (3)中央与地方的对等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彼此独立,相互制约。

互相依赖,解决我们面临的共同问题。 四。

面队历史,现实,未来的态度。 缅怀与感谢那些为民族融合,和解,国家统一付出生命代价的先辈。

悼念在民族和解,维护国家统一过程中付出生命的所有人。宽容地看待历史人物。

珍惜现在,本着理性,积极,建设性地看待我们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的态度。提高自我能力,为社会发展与民族发展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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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法律的主题

近日,和田县组织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教活动演讲赛在县委五楼会议室隆重举行。

比赛分为汉语和维语两场。演讲内容围绕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如何抵制非法“太比力克”活动、教育引导妇女抵制“吉力巴甫”服饰、制止零散朝觐以及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反动政治势力这6个主题展开同台竞技。

个个选手满怀最真挚的情感,结合理论与实际,抒情言志,激昂慷慨的言语展现和田县群团干部勤学善思、激情务实、坚韧不拔的新形象,赢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喝彩。 此次比赛有6名选手获得了“最佳人气奖”,获奖选手将“为我所用”为原则,组建和田县工青妇宣讲员队伍深入县域乡(镇)、村、学校、企业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巡回宣讲,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知法尊法守法意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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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啊~!!!!关于“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必然性”的论文请大家帮下

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必然性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璀璨文化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 关键词:团结;奋斗;发展; 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辉煌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

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60年来,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建立了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各级各类人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成就显著。

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得到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得到积极培养,民族医药得到重视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 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为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基础,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冲突是各族人民之祸,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三心合一心,黄土变成金”。

团结是力量,团结是财富,团结是生产力,团结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数万同胞遇难、数百万人痛失家园,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

地震天不塌,大灾有大爱。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传播着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骨肉亲情、民族大义、文化大同、无疆大爱,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主义精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

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果,是党富民强国大政方针的生动写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风雨同舟的强大力量。 高举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爱民族团结,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民族团结,自觉捍卫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捍卫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图谋。

没有民族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就没有各民族的兴旺昌盛。只有各兄弟民族手挽手、心连心,团结一致,才能众志成城,抵抗自然灾害,应对金融危机,在风云突变的国际局势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继续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13亿人口的大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始终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切实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通过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培育和增添新的力量。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民。

4.案例分析:会计法第22条这一条款包含了几个法律规范?各法律规范的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 本条之所以对会计记录的文宇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境内适用《会计法》的单位中,有的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有的单位是在民族自治地方。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他们使用外文;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由于存在这些差异,所以本条对会计记录应当使用的文字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在此基础上,又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会计记录的文字作了补充规定。具体内容是: 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所以本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这样有利于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也有利于其他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比如投资人、债权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查阅、分析。 “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

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我国民族自治的特点,本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首先要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所必须遵守的。 除此之外,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首先应当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必须遵守的。在此基础上,其会计记录还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样规定,既从中文是我国通用文字这一角度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 具体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属于我国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二者所不同的是,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营者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属于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属于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外国组织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有关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5.大一法律法规论文2000字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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