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论文(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多大面积,可以建多大面积)

100 2022-07-29 15:09 论文大全

1.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多大面积,可以建多大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国家法律明确有规定,农村村民有关宅基地需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地规定的标准。今天就来盘点一下各地宅基地标准面积有多大,以期为准备盖房、扩建自家老房子的村民朋友提供一个法律依据,心里有个底儿,避免因超出规定造成盖房审批不被通过等情况的发生。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责任书

2.如何做好农民宅基地管理?搞好村庄整治?

农民宅基地管理和村庄整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 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二是改革和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改革和完善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 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 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严格执法。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严格 日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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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

完善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完善政策规划体系。

1、尽快形成镇村建设规划体系,全面组织实施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留村庄组团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规划、保留村庄综合整治控制性(修建性)详规、村级工业用地整合优化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确保规划建设的相对统一,道路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涉及到规划调整的要提前谋划,尽量一步到位,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同时着力推进“多规合一”,努力做到各项规划有机结合无缝对接。

2、尽快出台综合整治村庄宅基地的管理意见,促使全市区域的宅基地管理都能有法可依并根据分类区别对待。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未来,可探索把城乡一体化示范小区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进行整体打包,纳入政策性银行特惠政策的途径;积极尝试商品房回购、货币化安置等办法,多措并举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并深入探索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模式,组建业主委员会、推行居住地管理等方式全面提高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集镇承载和集聚能力,有效推动农民居住自愿向集镇集中。 三:引导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在引导农民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镇)集聚、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的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村庄改造和社区建设是现阶段农村土地利用转型的两种方式,但是要防止急躁冒进,大拆大建。

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应与经济成长阶段、产业升级、城市提供稳定就业机会程度等相适应,与进城农民能否在城市体面安居等情况相衔接,让农民安居乐业。

4.农村宅基地怎么管理?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 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 因此,为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科学管理,提几点想法,供决策参考。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面积底数 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为1645。 6万公顷,有了一个宏观数字。

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面积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细化用地数量也不清楚。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科学管理宅基地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全国农村居民点中农户的住宅用地、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服务性用地、竹林绿化用地、水面养殖用地等等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现状也很有现实意义。

这样,将给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 这项“专题调查”,除应纳入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内容和采用现代技术外,还应紧密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发证和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建设进行。

考虑到这一项“专题调查”由于牵动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启动并搞好“专题调查”时,一定要统一思想和统一调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抓好试点,掌握动态信息,在作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因此,国土资源部可在全国土地管理综合试验的十五个城市将这项“专题调查”优先开展起来,作为试验城市的共同试验任务,或将这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作为“专题调查”的试验任务落实下去。

因为,全国各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当前还存在一个突出矛盾和老大难问题,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体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设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现象相当普遍,住宅布局混乱,环境恶劣,治安问题突出,成了城市的“阴暗角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影响“城中村”人的生存状态,如果不进行“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转制、农民变市民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难以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协调。 因此,优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专题调查”,这样范围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试验成果得来快一些。

同时,凡已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其城乡结合部也可作为“专题调查”的试点单位,摸清情况,总结经验,井制定试点过程中碰到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广创造条件,从而使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的家底,层层清楚明白。 二、制定农村宅基地法规,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在“专题调查”基础上,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各地在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性规定,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应加快研究制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出台,指导地方依法管理好专题调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

因此,应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立法,纳入部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同时着手总结地方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专题调查试点单位进行实践完善。这样可以一举两得,既检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将使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更加贴近农村实际;又便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操作与农户的监督,有利于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宅基地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各地又在极力推进小城镇建设,而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审批办法。 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原则有几条;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有哪些;审批内容和要求村民应知多少、应作什么事;审批和建设程序中。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内容有哪些? 爱问知识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 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 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 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 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 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 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 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 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 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 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 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 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 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 (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 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 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 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 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 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 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 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 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得批准。 (六)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 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 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 (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 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 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 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 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 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 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 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 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 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 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 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 “空心村”和闲。

6.宅基地管理办法遇到哪些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内容上的不统一,且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很大。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肤浅。

法律法规不完善进一步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对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在一些涉及宅基地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就会无所适从。

7.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

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

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

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

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8.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4号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三)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搞了试点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铺开;没有搞试点的,要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展开。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建立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收取水平要与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法定面积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一般为0.05元—0.20元,超过0.20元应报省批准。法定面积以外的用地,可以分档累进收费,累进收费额的跨度要大一些,以促使农户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土地管理、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各地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使用费由村向农民收取,分成比例为村85%,乡(镇)10%,县(市、区)5%。各村收取的使用费,要张榜公开。留给村的使用费,交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建帐立户,单独核算,县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村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移用和浪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各乡(镇)、县(市、区)应及时将使用费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乡(镇)、县(市、区)分成的使用费必须用于土地管理事业。

9.农村城镇化建设论文,急用,谢谢

[摘 要] 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容易忽视其间接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与农村城镇化建设相伴而生,进而影响到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在对农村城镇化环境问题具体表现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城镇化环境恶化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农村 城镇化 环境问题 农村城镇化是农业人口向城镇地域集中和农村地域转化为城镇地域的过程,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在于搞好小城镇建设,而搞好小城镇建设又势必无法回避城镇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果我们对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就会与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背离,进而直接影响到当地城市化、工业化战略的实施。

在新形势下如何兼顾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选择一条既能保护生态环境、又能实现城镇经济、环境与资源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之路,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宜居城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城镇化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 1.人口增长过快。

人口和自然之间应该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城镇化既可使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但同时也会加重城镇水、电、燃气等资源消耗的负担,增加生活垃圾、废气、污水等废弃物的排放。

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自然伴随着人口增长。但如果城镇的人口增长过快,一旦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排泄量超出了城镇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就会带来城镇环境污染。

2.生物多样性减少。生物界多种多样的物种是大自然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基础,而我国则是物种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规划,加之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滥砍树木、乱占耕地、随意改造河塘等现象不时发生,破坏了生物的固有栖息地,致使城镇周围的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进而制约了城镇经济、社会以及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资源短缺。

土地资源短缺问题,在河北省乃至全国都表现得很突出。小城镇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固有产物。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初期,许多地方对小城镇的功能、性质和定位的认识还不够清楚,把握还不够准确,只追求面积扩大,盲目向外扩张,有的甚至放弃已经形成的原有集镇,重新征地建设新城镇。这样就使得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程度降低,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农村人与地之间的矛盾变得更为突出。

4.地面沉降。由于城镇地域建筑物密度的增大,以及城镇排水系统等地下设施的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雨水向土壤的渗透;再加上人们对地下水的过度抽取,导致了地下水位的不断下降,进而引起了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的程度越大,其沉降区的分布范围也就越大。地面沉降不但可造成地面标高的损失,以及河道行洪能力的下降,而且还可造成房屋破坏、地下管线扭断破裂,进而对当地经济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5.土壤污染。由于城镇土壤分布多呈现零星分布状态,面积相对小而孤立,土壤的生态系统较为封闭,物质循环与转化过程较为单调和缓慢,土壤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较少,因而其污染物代谢和降解功效,以及环境载荷能力相对较低。

当城镇频繁的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大量固体废物进入土壤,一旦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造成土壤污染。因为有机废物是可以分解的,而无机废物如不加以处理就会永远侵占我们的土地资源。

6.乡镇工业污染。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城镇环境污染也正在从点到面、从局部向整体蔓延。

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这是与乡镇工业的粗放式经营有密切关联的。

工业生产活动在城镇地区的集中,如果治理不周,工业企业所排放出来的废水、废物、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会在一个位点上集中。当这些污染物排放超过自然系统本身的净化能力后,就会产生环境问题。

7.生态环境恶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镇的生态环境。

由于城镇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张,使得城镇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速度难以跟上城镇发展的需要。到现在,一些城镇尚无系统排污管渠和集中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大多是未经处理而就近排放;有的城镇其生活垃圾还主要采用的是露天堆放等简单处理方式。

而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和随意堆放的固体垃圾,极易对城镇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 二、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环境恶化的成因 1.缺乏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

目前大部分城镇都坚持“城镇要建设,规划要先行”的方针。但也有些城镇的建设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城镇规划指导,盲目追求“高、大、新、全”,从而导致城镇建设摊子铺得过大,城镇布局有些零乱、土地配置有些失当、功能分区不太明显,不仅给城镇的管理带来不便,而且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加大了城镇环境的治理难度。

城镇规划布局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了城镇生态环境的恶化。 2.缺乏环保意识。

城镇环境保护是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但一些城镇人民政府却往往忽视可持续发展指标的。

10.求一篇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论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文内容提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

当前,应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些理论问题需要深化认识,有些政策问题需要认真把握。 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过这个提法。

尽管是同一提法,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要求。 新的背景。

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提出的课题。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

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重点,不是直接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或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补贴,而是指从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转向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找文章,到]惠及农民,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提法,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说法一以贯之,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止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更全面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十一五”规划《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更完整的思路。

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一个基本认识,即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这个根本指导方针,在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思路上,不仅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改变村容村貌,而且注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仅重视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而且重视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仅强调立足于促进农业和农村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且重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不仅强调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而且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仅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谋划长远,提出了保障新农村建设持续进行的政策框架。

“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哪里 “十一五”时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新农村建设要开好局、起好步,必须集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真正带给农民实惠。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种,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对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扩大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

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培育新型农民。

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达到3万亿元,而中央财政用于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六小工程”建设方面的资金约为293亿元,。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