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家庭婚姻法论文(求一篇婚姻法的相关的外文文献及翻译,回答后加悬赏

100 2023-02-08 19:12 论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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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电大 Anshun TV University20102010 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The graduation thesis of autumn law 鲍鑫 Bao Xin44 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The effect marriage mean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in viol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arriage law,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 Do not fulfill the statutory marriage registration 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如重婚、有禁止结 This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not legally protected invalid marriage.. Such as bigamy, are prohibited.婚的支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 marriage with medical thought diseases should not marry, marriage has not been cured, not to the legal age of marriage 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 Etc.. Invalid marriage since the beginning is invalid, the parties do not have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income of the cohabitation period of the property, by 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In consultati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taking care of the no party to the party, shall not,,在此期间所生子 During this period 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female children born in wedlock.55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

家庭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is defined by the family members within the family environment for violence. Family 暴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Violence is a prerequisite for divorce system.,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It is also a common phenomenon in today's society,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 The causes of modern family violence 不仅延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Not only the feudal ideology of the ancient patriarchal system,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And the complex pressure of the social situation..全国妇联 The National Women's Federation 去年的调查表明,在我国 Last year's survey showed that in our country2.72.7 亿个家庭中有大约 There are billions of families30%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这个 There are different levels of domestic violence, according to this 比例计算,全国目前至少有八千一百万家庭中存在暴力问题,而这其中,有 The proportion of the country currently has at least eighty-one million families in the presence of violence, and this one, there are95%95% 以上都 All of the above 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

据调查,近年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抑 Is the husband's violence against his wife.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in recent years, the letter of domestic violence to visit in the year by year. Suppression 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The growth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is imminent -- the marriage law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the couple have equal status in family life,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 The abuse among family members is forbidden, along with the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system, and the family in the new marriage law 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 Violence has been amended and added to the right of the injured party, and it is also more in line with social development.趋势。

Trend.三 Three 、协议离婚制度 Agreement divorce system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marriage law,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Divorce is the legal means of marriage to the spouse's surviving period.它需法定条 It needs a legal article 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marriage can be produced by the procedure..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 Divorce means the marriage certificate of the couple through consultation reached 成离婚协议,Divorce settlement agreement,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

The legal act of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is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 The divorce system was divorced.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 The sum of the legal norms of the conditions, the handling organs,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liabilities. Divorce is me.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Important part of the divorce system in China,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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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及其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①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

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

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

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③ 婚姻法(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④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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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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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

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 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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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1879 : 送你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论文—— 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

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 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评介以及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平面重复分析总结的归纳演绎。

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学长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闭、偏狭、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即难再有新的进步。

因此,要改变现状,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学必须迎纳新兴科学理论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陈旧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论基点,开阔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为适应社会需要和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在传统学科基础上不断分离、综合,横断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和方法相继兴起,并展示出强劲的活力和有效的社会应用价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相互渗透、借鉴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论方法。

这是科学发展中的竞争与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学摆脱困境的科学契机和不可逃避的现实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学理当作出如下方法论选择。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 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 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

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

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

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

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

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 )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 (6 )婚姻家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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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介入私人生活,并体现社会变迁的要求的。

另外,从古今婚姻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朝着个体化、量化的方向发展,且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对于婚姻的解构,婚姻法正把“同居关系”、“婚外恋中的财产关系”等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关键词:婚姻制度;介入;科层制;个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调节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如何,无论其为已婚、未婚还是终生独身,也无论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他都以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并受到婚姻法的调整。

婚姻法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发生效力。且婚姻调整的是一个人从其出生到死亡(甚至包括其死亡后的遗产分割问题),跨度非常大。

这种关系也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和感情性特征,同时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法律和制度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必然其对于其它民事关系的调整。

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反映和服务于社会需要的,以及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化趋势的问题。 一、婚姻制度与社会生活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的背后则有着一个社会的力量。

“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同样道理,如果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那么只需一分有形或者无形的契约即可,而无需建立起一套社会性的、具有普世作用,且极度复杂的婚姻制度。

人类总有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倾向,“穷尽一切手段”以求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而婚姻则是与此倾向相违背的,假如取消婚姻,实现“零环节”,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恋爱、生子,不受任何制度的束缚。

那么整个社会就会省下一大笔为维持此制度而支出的费用。而事实上自古以来,人类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物质成本来维持此制度,还自愿地使经济关系和性关系被限制在婚姻中。

“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婚姻制度也是为了人类生活而服务的。婚姻制度的建立针对的主要是“育”的需要、家庭内成员相互扶持的需要。

婚姻制度总是以一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维持着这种需要。 以古代中国为例,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有限,个人不足以获取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家庭是人们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婚姻家庭的维系显得尤为重要,而那个时期的法律也有着很强的维护家庭、宗族关系的倾向。

人们需要借助婚姻制度确保家庭的维系,因为单靠感情的冲动和抽象的利他主义无法实现这一种职能的。(一)在程序上,婚姻的缔结就要经过“婚姻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系列极其复杂的程序,结婚需要花费一大笔成本和精力,离婚也一样,纵然夫可以“七出之条”休妻,但妻也有“三不去”与之抗衡。

正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昂贵,因此人们轻易不离婚;(二)人们通过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共同维持婚姻的稳定。婚姻的正式成立先要拜天地、拜高堂,最后才夫妻交拜。

很显然,人们把“老天”、家族等极具权威的要素也拉了进来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因为经过了上天和整个家族的见证,所以婚姻不能轻易解散;(三)人们通过文化,强加给婚姻双方(特别是妻子)许多道德的义务,例如妇女的“三从四德”、“事世纪论文网代发中心()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奉循公姥”、“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等。生活在现代的我们都坚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就没有婚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爱情的婚姻真真切切的存在过,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是现代才出现的问题。

二、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的热烈讨论和媒体大众的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1950年《婚姻法》价值观的颠覆,更多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保护的群体在发生变化。对比1950年《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我们发现整个婚姻法从具体条文到理念,从形式到侧重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存的婚姻法绝不是某一部分人婚姻价值观的体现,其变迁皆缘于其所依存的社会的变化。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按着一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个体化 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设备。

远古时代,人类生活环境及其恶劣,人类生活一群体为单位,以群体的力量去抵抗自然,而婚姻也以群体为单位展开,这个时期的婚姻形式表现为为群婚制。进入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生活转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行封建家长制。

婚姻也在家庭之间进行。进入现代社会,科技和社会的巨大发展正在不断地解构维持。

7.英国婚姻习俗形成主要因素

1. 英格兰是晚婚的民族,他的临近民族爱尔兰的法律规定不准离婚,英国也深受影响,战后英国社会风气发生的变革对婚姻习俗产生很大影响。英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婚龄是男女都为16岁,而这个国家的实际平均结婚年龄在25岁左右。

2. 另一原因贵族在继承传统方面遗留下来的:英国贵族的资产也不由皇室配给,越分越少。

3. 英国年轻人自愿晚婚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失业率不断增高,使得年轻人四处奔忙,难于安家; 二是青年女子越来越注意自己的社会地位,她们渴望学到更多的知识,争取受到更多的教育,以便能够自 立于社会。

8.有关论文《傲慢与偏见》中婚姻观的相关研究现状,作者、作品以及他

作者简·奥斯汀,奥斯汀生长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封建势力相当强大的英国乡村。

在这样的时代中,妇女只能在其生长的阶层的圈子中生活,社会习俗禁止她们在社会的任何其他领域内活动。奥斯汀出身英国乡村的中产阶级家庭,与之交往的都是相间那些乡绅淑女,生活圈子十分狭小。

她的小说都围绕着乡绅贵族甚是淑女的练啊求婚,男婚女嫁的错综复杂的情节来展开的,作者通过这些情节,用细腻的文笔深刻剖析作品中人物的心里,展示他们的道德品质,表现作者关于人生,特别是婚姻的道德观。她批判但是大多数联姻方式,而且她小说中的大多数婚姻,都是有缺陷的。

但她同时通过她的故事告诉读者,理想的婚姻是可能的。这种理想婚姻的主要品质,除了女方花容玉貌天生丽质,男方英俊潇洒一表人才之外,就是彼此了解,情投意合,心心相印,自由平等,胡锦互惠。

它将对彼此的炽热爱情融合在稳定融洽,相互促进的家庭关系中,所以她小说的所有女主人公都是为真正的爱情而结婚,而不是为终身有靠而草草结合。她通过《傲慢与偏见》中贝内特小姐的口说:“没有爱情千万不要结婚。”

她批判那种唯利是图的金钱婚姻,但她并不把金钱与爱情绝对分开,而且显示金钱在确立稳固的理想婚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里,最仔细审慎的剖析描述了绅士淑女恋爱求婚的全过程,并全面透彻地说明了她所谓的理想婚姻的各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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