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最新9篇)

0 2023-12-18 08:45 Mr.xuan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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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性别差异;退休年龄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科研项目,老龄化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制度的优化设计研究,编号:LX2014606。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按照统一标准制定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和其它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改革创新,至今已历经二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已经形成了由“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组成模式,具体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纳,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实施。

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研究发现:两性养老保险收入的分配出现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养老保险收入分配与男性相比,呈现明显劣势。这个现象不仅出现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也都普遍存在。就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受男女社会角色分工、就业情况和退休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女性养老金水平较男性更低,使得女性养老问题也更为突出。

一、养老保险收入分配中的性别差异

首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存在性别差异。根据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在2000年时男性为85.6%,女性为53.6%,到2006年养老金的覆盖率男性增长到89.1%,女性增长到64.6%。然而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男性的养老金覆盖率大于女性养老金覆盖率的现象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并且此种现象还导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也存在明显不同。2004年全国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情况调查显示:在男性老年人中,工资收入占比29.2%,养老金占比33.6%, 由家庭成员供养占比33.5%;而女性老年人的对应比重分别只有15.2%、19.2%和61.0%。

其次,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还难以全面覆盖非正规的就业领域,而女性在非正规就业领域远远高于男性。根据 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中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相对男性,女性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就业比例高出12个百分点。这也意味着在基本养老保制度中,女性能获得“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比例要远远低于男性。

最后,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方面,不管是在正规就业领域方面还是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方面,男性职工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水平都普遍高于女性职工。根据2006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情况数据显示,男性养老金相对女性养老金的收入水平,在正规就业领域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分别高出3.4%和4.4%,这也清楚地说明,女性职工在养老金的收入分配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

二、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性别差异的影响因素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推行统筹账户改革后,主要由“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的“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部分在男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与本人工资收入有直接计缴关系的只有“个人账户”部分。而国发《2005》38号文则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工资收入性别差异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数额分配性别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个人账户”数额的计提是按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重进行的,所以工资收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后男女职工养老保险金收入差异的大小。依照《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的相关数据,2003年城镇单位女性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是男性职工的81.9%;在私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比例中,女性户主比例为37.7%;而在企业负责人的构成比例中,女性主管只占其中的16.1%。并且在国家重点贫困县贫困率的调查数据中,女性人口的贫困率也以8.3%的比例高于男性人口的7.9%。这些情况都说明,男性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女性,直接导致了女性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低于男性。

2、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干部和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既可退休。男女退休年龄的不一致,尤其是女性较早退休一般意味养老金的计缴年限要比男性至少少5年,依照养老金的累计计算模式,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女性退休金累计水平低于男性。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进行发放;工作时间满30年但不到35年的,按两项工资之和的82%进行发放;工作年限达到20年但不足30年的,按工资之和的75%计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在同时开始工作的情况下,不论女性员工工作情况如何,都会比同时入职的男性员工要少5年的工作时间,直接导致女性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比男性低。而这个问题在女性预期寿命稳步增长的新形势下,显得更为明显。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74.83岁,其中女性的平均寿命由2000年的73.33提高到了10年后的77.37 岁,男性的平均寿命则为72.38岁。这个结果意味着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在大于男性平均寿命的情况下,女性的养老金收入领取的时间会更长,但是养老金的累计数却比男性更少。在这种矛盾下,直接导致了养老金收入分配中的性别差异的不公平性。特别是在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中,这种不公平更为明显。由于受教育年限长,工作时间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额与男性相比相对较少,养老金发放时间又长,使得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月平均养老金领取金额减少。

三、建议

1、扩大基本养老保障金覆盖面

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核算模式在工作年限、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男女差异的情况,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在短时间内仍将存在性别差异。针对已有的分析结论,我们发现女性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较男性低,在正规就业领域的比例则比男性高。建议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就业领域,可以使更多的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养老金待遇。

2、提高女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我国现有的职工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大幅度提高,就业的领域和岗位也日趋多元化,这使得女性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女性退休过早,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不仅不利于女性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的累计,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议提高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样既可以延长女性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有利于女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积累,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利用率,缓解我国社保部门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3、完善养老金制度

首先,要对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办法进行改革。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使得男女两性收入差异在收入分配中不断扩大,特别是对于女性,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在未来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逐步消除在个人工资收入、退休年龄、就业领域和计缴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性别差异,积极保障女性在养老保险中的公平权利,缩小与男性职工在养老金收入方面的差距。其次,建立社会养老基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社会养老基金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养老金账户的收益,还可以减少国家养老金支出的压力,从而进一步减少养老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张嘉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给付的性别差异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 蒋永萍、姜秀花、陈方、贾云竹、杨玉静、吴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报告(1995―2005)[J].妇女研究论丛,2006(2).

[3] 蒋永萍、和建花、贾云竹、杨玉静、杨慧:认识和诠释新时期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讨会”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12(5).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二

本文在对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养老保险体系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特征,分析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路径和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双轨制;制度并轨

1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碎片式”制度安排是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演进而逐渐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1955年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财政负担、以工龄划分养老金给付档次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与给付模式进行调整,确定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基础养老保险替代率和生命周期积累的个人账户替代率相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完全覆盖城镇人口,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内,为推进养老保险覆盖率,国家在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并在2012年实现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最终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实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老农保”制度基础上创新地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养老保险“双轨制”特征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体现出“双轨制”特征,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2.1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主要体现在缴费与给付模式差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完全由地方和中央财政负担,给付水平按工龄划分为不同层次:工龄满35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90%;工龄30~34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85%;工龄20~29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80%。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基础养老保险和生命周期积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构成,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20%,给付替代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如缴费35年,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由个人负担,缴费率为8%,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待遇差别导致劳动力难以在两种制度之间自由流动。

2.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家庭内部子女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相关制度。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升,但在给付水平方面仍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基础养老保险最低给付标准为55元每月,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约为1274元/月。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阻碍劳动力城乡流动,抑制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的问题,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接进行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分割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付水平差异仍会导致参保人口缴费与给付之间的不对应,进而造成养老金收入损失,需要未来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逐步完善。

3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需求

3.1缩小收入差距需求

养老保险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设计能够实现合理收入再分配,缩小城乡间、行业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随着我国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改善社会成员福利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根据阿玛蒂亚森的社会福利理论,缩小收入差距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老年人口的收入差距,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城镇就业人员养老福利均等化。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需求。

3.2完善劳动力市场需求

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导致劳动力难以实现城乡间、行业间的自由流动,形成劳动力市场完善的制度障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对接,如农民工就业流动性较强,养老保险制度分割导致其养老福利损失,影响其自由选择就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使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水平相一致,进而使劳动力可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自由选择。

4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设计

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采用国家财政负担的非缴费制养老保障模式,应逐渐向养老保险模式转变。为避免制度“并轨”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出现下降,造成“并轨”阻力过大,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年金”制以补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损失。逐步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并存过渡到完全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4.2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1997年之前退休的“老人”采用老办法发放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完全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老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各地区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导致出现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弥补基础养老金缺口,进而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水平,做实个人账户。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 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 (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 还是以个人账户 (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 “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 “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立法 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及路径分析

1.制度变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50年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建设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对广大农村人口也实行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然而,由于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对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主要立足于农民自我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改革开放以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瓦解了集体经济体制,动摇了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面积滑坡。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家庭养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到1998年底,全国有2123个县,65%的乡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达到8025万人,全年收取保障基金31.4亿元,支出5.4亿元,累计积累保险基金166.2亿元。1998年国务院决定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由民政部移交到新成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同时由于1991年开始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在各地实施的不统一,出现了混乱状况,而且计划承诺的8%~12%的年投保利率在银行利率连续降低与缺乏投资渠道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兑现等原因导致了中央决定暂缓农村养老保险。各地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困难,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积极性受到很大挫折,工作几乎陷入停顿状态。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和政策走向是: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程度;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应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缴纳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过高。

2.变迁路径分析。纵观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采取了渐进中带有反复和试点先行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80 www.xuanchuanyuan.com 年代开始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从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实行低标准起步,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等。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渐进建立的。然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又不是完全渐进式的,而是不断出现反复。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具体工作也都无所适从,而且损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选择这一变迁路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对中国基本国情,尤其是农村实际情况的认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不平衡,决定了我们只有低标准起步,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由点到面,逐步扩展的渐进式道路。(2)受到我国整个改革事业,尤其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渐进改革和试点先行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改革方式,且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我们不免对这一路径产生偏好和惯性,而且再去寻找另一路径总是有风险,成本较大。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开始就沿着整个改革事业的路径前进。(3)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和统一的科学认识,只有“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从而导致政策缺乏连贯和稳定性,不断出现反复。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创新探索

(一)创建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其主要特点是:立法先行的渐进式道路。

1.立法先行。国家应该从总体上把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律,以立法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准确目标定位,明确建设原则,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原则性意见,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设立总体框架,指明方向。在此基础上,各地再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具体详细且与地区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来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进程。统一的立法保证了制度的稳定性、独立性和连贯性,避免政策反复造成的不利影响。

2.渐进式推进。渐进式道路从总体上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发展极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也符合我国整个改革事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同的发展水平导致不同的发展需求决定了在国家层面上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按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发展。但渐进式道路存在着路径依赖阻碍了制度的创新,容易引进制度意识的刚性滞阻不利于人们对制度理念、总体目标的清楚认识,因此我们在坚持渐进式道路的前提下,必须走出路径依赖,实现制度创新。渐进式推进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各项改革相适应,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还可以推动其他各项改革的进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先行会在法律上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帕累托改进;渐进式道路是指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水平上的渐进。立法先行与渐进式并非矛盾。立法并不要求对各方面都有完整的规定,可以是不完善的法律,只包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基本的规定性,国家仅提供宏观指导和规范,各地再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原则性意见不断发展。在立法中体现渐进式,按照法律规定渐进式发展。

(二)新路径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层面上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经济改革目标日益明确,虽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管理,制度创新,发展模式等许多问题上认识不一致,但总体方向已经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同样可以作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进入定型发展阶段,而且要推动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

2.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以及政府行政干预的减弱要求用法律保护农民的权益。wto深刻影响是全面的、总体的。农业必然要参与国际竞争,而我国农业基础薄经,生产力水平较低,随着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农民利益将受到损害。为了有效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避免重蹈政策多变的历史覆辙,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提供宏观指导和规范。

3.从我国十年农保的实践来看,旧路径成效不大,这其中可能有政府不重视,部门意见不统一等人为的原因,但制度建设所采取的政策主导、试点先行等路径选择的不合理性占相当的比重,它使政策决定者随意性增大,不重新考察路径选择的科学性,而对原有改革路径产生了依赖。

4.有关学者对几个典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从城市延展到农村这一变迁路径的规律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从整体上看,大约15-20年之后,我国才具备建立全国性的、真正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社会与经济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很大,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苏南地区,现已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而西部地区大多数省份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以上两方面为“立法先行”和“渐进式推进”的道路选择提供了条件,两者必须相互结合,在统一立法的前提下渐进地推进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前者为我们深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发展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革和完善现有制度等提供了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延缓步伐,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先就基本的问题进行全国性立法,设立总体框架,指明方向。后者为逐步实施以上立法,细化法规提供了依据。各地区根据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立法形式确定本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的要求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新路径之所以比旧路径优越,主要在于前者产生的效益较大或成本较小,因此要保证“立法先行的渐进式”道路的成功可以从两方面努力:一是使新路径产生的效益增加;二是尽量减少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新路径产生的收益大小与制度的适应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制度立法适应程度较高,则路径在指导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产生的效益是递增的,因为立法保证了制度的稳定性、连贯性,指明了发展方向和目标,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无论从成本或收益来分析,保证制度立法的科学合理性至关重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农村情况的研究和对农民需求的了解;深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念;加强政府与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要力求促进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还要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相适应;做好新制度与现有制度的衔接。

参考文献: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人;保险基金;改革

中图分类号:G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88-02

一、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

1.人口老龄化。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据统计,2007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达1.5340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1.6%;65岁及以上的人口达1.0636亿人,占总人口的8.1%。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到2020年,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2100年,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4亿,老龄化水平基本稳定在31%左右,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个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2.保障人权。一个人年轻时为国家付出了自己的青春,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在他年老时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国家要保障他的生存权,并尽可能地让他体面地生活,这是养老保险的应有之义。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有效地践行宪法以及劳动法的精神,仍有许多老年人未能得到国家的庇护,这就需要国家着手进行改革,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一方面是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这迫切需要国家构建一个覆盖面更广、惠及更多群众、待遇更加公平、抗压能力更强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过程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提出要以社会化管理为主。此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设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它们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阶段。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在养老保险方面,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中国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健全养老基金运作。《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作为战略储备养老金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这相对于我国传统的“安全性投资模式”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安全性投资模式”仅允许社保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严格禁止其投放其他金融部门和经营性事业,包括上述的基金、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养老基金是对退休者的负债,是退休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或“养命钱”。养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关系到养老保险目标的达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退休人员的人权保障和其养老保险权的实现,因此,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必须格外注意安全性,必须保证本金的收回,并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安全性投资模式”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反观改革后的基金运作模式,它具有较大的风险,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例如股票投资,其风险性体现得最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信息披露十分有限,市场信息共享性很差,加上政府在公布政策等方面的失误,使得股市大起大落时有发生;散户众多,对股市缺乏理性分析能力,加上法规不健全,使得庄家操纵、内幕交易和投机活动比较盛行,这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所以,笔者认为,《办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40%比例值得商榷,应当适当下调,即只能有少量的资金用于投资如股票等的高风险资产;投资的过程应受到监督机构高度紧密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充分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以及严厉的事后制裁。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地把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提出20世纪末要实现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资金统一调剂使用的“广覆盖、四统一”目标。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国有、集体及外资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自由职业者有了相对较强的参保意识,大部分也已参加养老保险。但要充分贯彻宪法保障人权及养老保险权的精神,建构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既要保持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又要惠及农民工、农村居民和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现在的成绩还远远不能让广大人民满足。其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大难点之一。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未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年轻时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成为社会最贫困的弱势群体。他们虽然在城镇可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但返还原居住地亦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在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统一社保体系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对接问题,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与平稳对接,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民在进城务工时,要将养老金权利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二是农民离城返乡时,要将养老金权利从城镇转移到农村。对于第一种情况,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农民工在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年限和待遇加入到对应的城镇养老保险中。此时,农民工原来个人账户的积累可纳入城镇“统账”模式的个人账户中,如果按规定补足在农村缴费期间的社会统筹费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给予某种优惠),那么农村的缴费基年可以视作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年份,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是该年开始。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农民工连续缴费期满超过15年以上,可以按规定结算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待遇;农民工缴费年限未超过15年,则既可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累计额一次结清,也可以一次性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城镇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累计计算。

参考文献:

[1]张新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七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当前,中国实行的还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实施十多年来,收效甚微,举步维艰。目前,就全国整体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境困难,徘徊不前,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进行分析。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49年10月到成立前,确立了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型养老保障制度。时期(1957年到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确立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运动的开展以及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颁布了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建立了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机构。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这一时期针对农村人口的老年社会保障尚未出现,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1956年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3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给,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由于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了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教和年老的死后保葬共五个方面保障,于是将其简称为“五保”,享受这种照顾的人和家庭被人们习惯称之为“五保户”,这一规定是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首次法规性规范,自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体,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1957年开始,中国实行制度。在“政社合一”的制度下,、生产大队、生产队既是政权实体又是经济组织,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与建国初期相比,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确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广大农民是公社社员,他们参加由生产队组织的集体生产,从生产队统一领取劳动报酬――粮食和金钱。粮食一般按“口粮加工分粮”或“工分粮加照顾”的原则分配,口粮按人口平均分配。这样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便得到了保障。不仅如此,老年人还可以参与集体分派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领取工分粮。据统计,到1984年制度完全解体时,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30个乡,9460个村实行了退休养老金制度,享受人数超60万人。集体经济的这种平均主义保障方式为公社社员构造了一种理想化的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解决鳏寡孤独、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制度下,、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其作为经济组织面临的两个重要任务是如何有效的测度劳动投入的生产率和测度报酬。在一个由n人组成的生产队中,与某个农民边际努力相联系的利润分享报酬的增加部分被因子1/n给稀释了,结果是一个缺乏效率的低努力水平,n越大,这一努力水平越低。因此,由于农民劳动的绩效很难度量和监督,农民劳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民个人贡献的边际收益少于个人贡献的边际成本,其结果是产生巨大的效率损失,农民会选择出工不出力、偷懒、磨洋工、搭便车等消极怠工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这种平均主义、理想化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实际上导致了一种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福音。

(三)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

这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耦合过程。面对低效率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许多地区进行了制度

创新,形成了一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苏州模式坚持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财政补贴、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互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是一种以政府高补贴为特征的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广东模式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北京大兴区模式实行的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方面是加大了政府补贴和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是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普惠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克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产生的,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过程。导致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耦合的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高度重视和政策倾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积极推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大加快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步伐。

(二)农村老龄化进程加快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1990年为8.7%,2000年上升到10.8%,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6%。老龄化步伐加快,需要养老保障的农村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养老问题日趋严峻,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农村耕地面积减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

中国农业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土地保障功能降低。自1977年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一直以每年0.17亩的速度递减。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上年度末净减少460.2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1.39亩。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大大削弱了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功能,客观上需要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来代替现有的农民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削弱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子女减少,家庭规模变小,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和亲属赡养老年人的养老方式正被大大地削弱。同时,中国农村正经历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大量成年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把老年人留在农村。这些都使原来的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诱致新的制度出现。

(五)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价值上升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六: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数据显示,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年均增加2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由2002年的4,8%,提高到2006年的7.4%,打破了“十五”前三年收入增长缓慢格局,进入新的较快增长期。2004~2006年农民增收连续三年超过300元,历史上前所未有。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经济价值显著上升,他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养老问题,对新的养老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诱致新的制度创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八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78-02

养老保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中一项最为基本和重大的制度,其具有涉及面广泛和具有资规模较大以及具有收支平衡周期比较长与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较为深远等特点。怎样不断完善企业养老保险机制,推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顺利实施,是保障社会安定的一项重大课题。“十一五”时期,中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制为保证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安定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也存有一些问题。进入“十二五”后,怎样在新时期新阶段不断完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机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当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不够完善

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是依赖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共同负担,遵循以支定收、稍有结余、留有一些积累的办法筹集。由于存在着涉及面不宽、导致应保未保问题、参保企业拖欠费用或者参保人数少缴费又低问题依旧存在,并且随着就业模式多元化与工业、城市化的大发展,大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机动就业者依然没有纳入参保范围之列;因为在企业、行业与地区之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与相关立法方面、监督管理方面、风险控制体系等诸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年金这块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快速发展;而个人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因受国民保险意识认知程度及税收政策的约束,涉及的人群也相当有限。

(二)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公平性不清晰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给国家的发展与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可是从对一些企业退休职工调查中了解到,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偏低,并且没有构成正常、安稳的增长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额主要受职务的高低以及退休时间等主要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存在着企业退休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员之间待遇的差别、效益较好的企业退休职工与效益较差的企业退休职工之间待遇的差别、先退职工和后退职工待遇的差别等。导致企业退休职工心理的严重不平衡,极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与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相悖。尽管目前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做到了准时和足额下发,可中国对于行政机关、企业养老金实行的双轨制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譬如,相同的工作资历、相同的学历,与行政机单位和于企业退休,其所得到的的待遇完全不一样。二者养老金发放数值差距小的达到2倍以上,差距大的则达到了3~4倍左右。企业的退休养老金的确偏低,很难应对日趣增长的消费支出与随时上涨的物价。

(三)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和基金监管不够到位

体制养老保险金同财政之间的联系二者密不可分,因此养老保险金极易被占用或拖欠。因为养老保险涉及面窄,致使养老保险基金范围不能扩大,参保企业只关注眼前利益,少报或不实报养老保险上缴费用基数,迟缴或拖欠养老保险金等等,导致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做实与基金的积累所带来的影响极大。关于基金监督管理方面,因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养老保险金被占用、拖欠,致使基金严重流失,养老保险金运行效率极为低下[1]。

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对策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要遵循如下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同个人账户相融合的基本形式,稳定政策连续性,解决好过渡性矛盾;坚持保障能力同生产力发展水准相适宜,保证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坚持权利同义务相互对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有效发挥政府同市场的互动成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正确理顺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让企业职工得到实惠。

(一)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建立多渠道的基金筹措机制

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做实后,实施个人账户进入市场运营,保证积累基金保值增值尤为重要。在遵循养老保险基金机制的前提基础上,正确把握好其稳妥、收益以及流动等三个方面的原则,积极强化基金的运营,不仅达到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获取最大收益,壮大基金实力,而且为发展经济、支援国家建设筹措了必要的资金[2]。

(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坚持“三个层次”不动摇

建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此三方面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定的改革目标,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三)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方面 注重公平与效率

在企、事业及公务员三大块的养老保险方案构架中,应当达到筹资方面与给付方面相统一;应当达到模式方面与管理方面相统一,排除当前的二元制度共存的局面,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单独构架上述群体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以促进新旧制度合理衔接与稳定过渡。使企业与职工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之成果[3]。

三、改进中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系统以外的一项主要制度安排,是中国构架社会养老保障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围绕克服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影响制约因素,针对中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建议如下:

(一)强化统筹规划,构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统一框架

整合分散在诸多文件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建议,构成统一、协调、全面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方案,不断理清补充养老保险事务的内涵与外延,确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证目标、各种模式运作的基本规则、监督管理原则等,保证上级政策建构基础的一致,构成国家全方位推进补充养老保险快速发展之合力,同时也有助于构成整个社会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认识,有效促使相关业务深入展开。

(二)完善现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具体可从以下三点来加以说明:(1)合理测算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水准,给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之空间,利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缩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重负。(2)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渐提升企业所得税之税前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之比例数值,不断鼓励更多的企业建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3)从落实优惠政策与参考国际通用做法的视角,取消把企业给个人购买的多种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支付看做个人收入纳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政策规定。

(三)注重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高补充养老保险保障力

建立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系统应当更加关注个人所起的积极性的作用:一方面调动个人参保之积极性,顺应了中国整个国内间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愈加活跃的客观现实,有利于缩小人才流动成本,推进地区或企业之间人才科学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广泛吸收个人参保,能够有效弥补原来企业参保为主的旧的模式导致的保障单一、灵活性短板的缺点,促使不同收入领域、不同年岁阶段的人对补充养老保险之差异性的适应需求[4]。

四、结语

总之,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深入与不断完善,其服务形式也会随之不断创新,中国实施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适应现实国情的。因为改革方案难以达到尽善尽美,致使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诸多理论方面与实践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在改革道路中只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机制的改革方能获取更大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孙瑶。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0.

[2] 李晔。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篇九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待遇水平

1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目标,开始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积极探索。1991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在资金筹集方面仅对个人缴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缺乏明确约束。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和政府财政支持,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缴纳,而且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要,实施效果不理想。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2123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口为8025万,仅占全国农民的8%。1999年出台《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就此搁浅直至2002年。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此阶段新农保筹资有地方财政支持,但在国家层面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国家政策支持,各地模式不统一。而且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大规模推广,覆盖范围有限。

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明确了2010年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农保试点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有法律保障。

2 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2.1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

通常,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占总人口的7%就被认为进入到老龄化社会。2000年全国总人口126583万,65岁及以上占6.96%。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中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

2.2 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据统计,1980年到2000年,农村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规模由5.54人减少到3.65人,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2.3 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土地是农村养老的保障。然而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及允许土地流转,以土地为依托的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失地农民约有4000万,每年将新增200多万人。土地在农村养老中的保障功能减弱,如果国家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可能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4 农民流动性增强,家庭养老难以保证较高的养老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而且多为青壮年劳动力,“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家庭空巢老人问题严重,家庭养老质量下降。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农村总人口比重从73.59%下降为63.78%,各省区市平均人口增长率在0.45%~3.13%之间,排除人口自然增长的因素外,各省区市平均增长率较高的依次是上海2.25%、北京2.11%、广东1.87%,最低的是贵州、广西、安徽、黑龙江、江西、四川、河南、湖南在-0.63%~-0.22%之间,各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的变化体现了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民流动性增强。

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3.1 新农保目标定位

新农保目标定位

为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力求实现农村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达到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财政支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于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全国开始试点前,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16岁-59岁乡村人口总数的11%。

2009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33.8%。年末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2009年开始全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6000万农民参加,截至6月底,全国320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63.82%,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

3.2 新农保资金筹集

新农保资金来源有三部分,一是个人缴费,二是集体补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由于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国家并未做硬性规定,各地依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差异很大,难以衡量,本文主要分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3.2.1 个人缴费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五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按年缴费,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200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17元,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人均纯收入分别为7155.53元、4792.75元、3816.47元、5456.59元,根据2009年收入水平,计算不同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各缴费档次中400元档的缴费占收入比重接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8%,在低于300元档的缴费上,所在比例较低,在500元缴费档上,所占比例较高。而且东部和西部地区缴费所占比例差距较大,西部地区缴费所占比例约为东部地区的两倍。

3.2.2 集体补助

国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2.3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进行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财政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中央政府每年需要为新农保投入的财政资金为:55×12×中西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1/2×55×12×东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用该数据除以本年度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比重。

地方政府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地方政府每年需要为新农保投入的财政资金为:30×新农保参保人数+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其他(其他指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情况,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待遇给付)。用该数据除以本年度地方财政支出,可以计算出新农保政策需要地方财政支持的比重。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逐步展开,个人账户资金额较大,基金保值增值及使用情况较受关注,《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

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3.3 新农保待遇确定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领取,支付终身。新农保待遇具有动态性,待遇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指从参保人开始缴费到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构成的养老金总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后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139)。

若缴费年限按十五年,收益率按2009年一年期存款利率2.5%计算,假设缴费期间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变,待遇的地区差异不予考虑,进行简单计算,则累计缴费十五年后,个人账户中不同缴费档次对应的个人缴费总额,100元档为100(1+2.5%)14+100(1+2.5%)13+……+100(1+2.5%)+100=1793.19,按同样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其他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总额和地方政府补贴额,由此可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如下表所示:

替代率为年养老保险待遇与2009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值,从上表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替代率较低,待遇水平较低。

3.4 新农保服务递送

新农保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由公共部门提供,具体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目前经办能力较低,以山东省潍坊寿光为例,寿光农村居民80万,适合参保条件的16-59岁农村居民45万人,60周岁以上人口14余万。从经办能力来说,县市一级社保中心农保科人员原有三人,此前只是每年按部就班应付老农保的日常性工作,根本无法应对所要面临的重大任务;镇(街道)一级,虽然在乡镇合并之时(2007年)分别设立社保所,保留2-3人编制,但该部分人员主要从事镇(街道)中心工作,兼职民政、计划生育等事项,没有条件和精力专门从事这项工作;村一级新农保经办方面更是一片空白。此外,经办机构具有行政化特征,有一定的缺点。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可以考虑公共部门与民间组织合作,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4 总结

考括坟籍,博采群议。上面的9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宣传员精心整理的养老政策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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