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最新10篇)

0 2024-01-06 22:45 来源:www.xuanchuanyuan.com 手机版

对于民事上诉状,大家了解过它的书写格式吗?在法律宣判之后,如果我们对事情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上诉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上诉状,宣传员整理分享了10篇民事上诉状。

2023上诉状 篇一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9××年××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8号,身份证号码36××××19××××28××2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8号,身份证号码13××××19××××033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将孩子抚养权归了被上诉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问题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年 ××月××日

2023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第一, 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 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冲突,一审法院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

综合以上论述,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状怎么写 篇三

上诉人:黄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城小区x栋x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刘 男 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组1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黄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

x年9月,黄生育儿子后,刘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还砸毁了黄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城小区1栋D 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2日

2023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

代理律师:邓,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北京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北京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 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 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 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2月8 日

刑事上诉状 篇五

范文一: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

范文二: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收贿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收贿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贿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贿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贿。国家工作人员收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贿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贿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此致

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汽车配件厂

住址: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xx省xx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2023上诉状 篇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路号x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年x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x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x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x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x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x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2023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任,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5月10日()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

上诉状 篇九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上诉状格式 篇十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上面就是宣传员给大家整理的10篇民事上诉状,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上诉状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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