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论文(求一篇著作权或版权的论文,2000字左右,要有参考文献)

100 2022-09-22 05:33 论文大全

1.求一篇关于著作权或版权的论文,2000字左右,要有参考文献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 杨唐勇 (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 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

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

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 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

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

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

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 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

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 (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

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

2.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文

版权扩张及版权正当性的反思 版权在知识经济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它的影响伴随着科学进步和技术发展愈加错综复杂。

从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诞生到今天,它的内容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扩展,而传统版权中所孕育的平衡正在逐渐丧失。似乎当前的版权体制漠视了它所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完全屈从于版权产业的商业利益,发达国家在推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主义进程中,一步拉大了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数字鸿沟,这一再引发我们对“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的深思,知识产权的理念和价值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否尽善尽美?特别是在进入网络时代以 来,面对版权的扩张,版权制度又该何去何从? 一、从文学产权到版权 大多数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认为,版权保护制度分为四个阶段:l710年《安妮法》之的前版权制度阶段,1710年《安妮法》至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传统版权制度阶段,全球化的版权制度阶段和现代版权制度阶段。

在前版权阶段的手稿时代,没有与“书籍”相分离的“作品”观念,手稿时代的法权关系有所有权规制就足够了,版权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生存的土壤。在版权起源的历史叙述中,资本主义和印刷媒介被强调为决定力量。

在论及版权起源时,威尼斯被认为是整个欧洲世界第一个将印刷术和出版事业重视起来的城市。1649年当约翰·施贝耶带着印刷机来到威尼斯的时候,威尼斯政府给予他5年的印刷特权。

这一特权保护印刷商复制某一特定的题目或者一些文学作品的权力,作为政府支持新兴产业的方法。l557年,英国政府为英国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颁发了特许证,赋予它们在英格兰对于印刷和出版持续150年的绝对垄断权。

英国法律保护了书商公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但没有什么条文保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当印刷商和出版商对古典和中世纪时代的公共作品题材占用得差不多的时候,它们开始寻找新的原创作品来使印刷厂运作以满足 阅读人群的需要,这个时候版权的重要性才开始显现。

然而要确立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并非易事。l704年,丹尼尔·迪福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印刷管理》的论文,他指出作者、印刷者的名字必须标记在出版物上,有违法者给予严厉处罚。

迪福已经观察到当文学和艺术作品逐渐被商品化的时候,作者对“原稿权”究竟是原稿的所有权还是有别的权源,已经开始有了模糊的“文学产权”的意识。1690年洛克出版《论文官政府的两篇论文》(Two Treaties of Civil Government)被后人认为洛克“在作者中假定了一个知识产权的理论”。

进而得出结论说:“洛克把知识产权从一个法律上的权利转变成一个自然给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实践过程中权利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从而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成为后人解释版权权源的理论基础之一。

《安妮法》被视为历史上第一部现代版权法。这一法案考虑了作者的复制的权利,以此对抗对印刷作品的盗用。

这一法案的通过遏制了书商公会的垄断地位,通过规定对盗版及出售盗版图书的处罚措施规范了英国图书交易秩序。《安妮法》确切地提到了要保护作者的权利,立法者也确实给予了作者独立的地位,但是该法案并不以关注作者利益为首要目的,它“最好被理解为防范出版商延续其垄断地位、重建图书市场秩序的行业规制法”。

但无论如何该法案是以一种非直接的方式肯定了作者对版权的自然权利。 二、近代以来版权法的扩张 从世界上第一部现代版权法《安妮法》诞生到今天,版权走过的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

每当文学创作活动的新形式或新的传播手段出现时,版权法就得到扩张,这种模式也随之被一次次复制。版权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护期限不断延长。

《安妮法》和l790年美国《版权法》都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从出版之日起满l4年。其后在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中,保护期限一再延长。

以美国的版权法为例,1831年美国国会将受联邦版权保护的作品保护期限延长到42年。l909年修订版权法又将保护期延长到56年。

l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采纳《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即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l998年通过的CETA法案在保留了l976年版权法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将已有的作品和将来作品的保护期都延长了20年。

第二,权利内容的扩张。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渠道和传播载体发生了巨变。

版权的权能得以扩张,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等相继被纳入版权的权利形态之中;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将新的著作经济权纳入版权法体系,如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深,著作权延伸到国际保护的范围,主要通过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权利客体的扩张。

在《安妮法》中受保护的主要是文字作品。l790年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为已在美国印刷或尚未印刷、出版的地图、海图和图书作品。

后来,通过版权修正案,将作为新技术产物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软件作品相继纳入新的作品权利类型中。 第四,对个人使用限制的增强。

在现代复制技术出现以前,对已出版的作品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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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

在数字作品流传和交流过程中,经常出现版权所属不清的现象。

比如数码图片存在复制容易、原件与备份很难识别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一张数码图片发到网上被广泛转载后,如果产生版权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图片的原作者,甚至图片被恶意更改后,很难确定原图片到底是什么样。

如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化作品因权属侵害而引发的纠纷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如何保护这些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著作权,已成为人们的共同心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只要是作品(不论是传统印刷品,还是数字化方式),就一定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著作权。

因此,作者要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中保护自己,最好的就是保留自己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证据。 如何保留证据?面对数字作品容易被无痕篡改,证据效力低且举证困难的问题广大著作权人又该怎么办?为了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在国内著名法官、学者和版权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共同建设的时间戳服务中心推出了时间戳版权保护服务,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法。

为了回答你这个问题,我查了许多资料,翻阅了许多书,虽然不尽详细,但我仍然希望能对你起到很大的作用,这是我努力找资料的最大满足之处。

4.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成因和历史背景的资料法学论文要用 爱问知识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以及经营标识和工商业业绩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关于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在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较中凸显出来的,本文拟从这两种权利的比较入手,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的无形性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下述知识产权的特征——相对垄断性、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和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皆根源于此。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处于“专有领域”,它能够使专有权人获得某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并凭借这种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阻止他人与自己展开竞争。

当代西方学者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他们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

人们将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有学者甚至提出“把知识产权看作信息权可能会更好,随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权利分为三类正日渐必要:物权、债权和信息权”。

缘何认为知识产品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从知识产权的各类客体来具体分析。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无论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还是“新设计”,向公众传达的都是一种信息,社会公众可依据这些信息来实施专利。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者意欲通过作品向人们表达自己的某种思想和情感。 日本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领域内,思想或情感创造性表达的产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作品”下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可见,作品的实质依然是信息。商标作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向社会公众传递诸如商品的制造者、产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往往凭借商标做出适合于自己的选择,生产者则依靠商标将自己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则更可说是信息的集大成者,美国1999年10月的H。R。

354法案将数据库定义为“信息集合体”,即“被收集和组织起来,从分散变为集中在某个供人们访问的处所或来源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事实、数据、版权作品或任何其他能被系统地收集和组织的无形材料”。 至于商业秘密就更可以说是一种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知识产品本质的信息,其根本特征是无形性,“它并不是以诸如土地、空气、野生动物的形式存在……这种财产,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一种创造”,这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客体有体物。 日本学者纹谷畅男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定义为“无形的发明、创造、思想的表达或顾客吸引力这类非有体物以及智力活动成果”。

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二者在客体上存在显著区别: 其一,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与载体是相统一的,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是相分离的,知识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的物质载体才能得以体现,且这种物质载体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 例如,可以将一部作品固定在胶片上以电影形式放映,也可将其写入书本中以文字形式出版。

“从传统的文字、音乐、照片、广播、电影等著作物的商业交易中,可以发现其交易的对象并非著作物本身……著作物虽然在形式上以书籍、唱盘、胶片等有体物为化身进行交易,实际上是从价值的观点来看处于主体地位的著作物内涵的交易,在法律上利用了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体物的交易形态。 ”那么,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有形载体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有学者引入了“抽象物”这一概念来描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物是构成有形物的同一性所必需的核心结构,这种核心结构成为观察者们在两个特定的有形物之间进行同一性判断的基础;法律人士们利用这种核心结构来决定完全不可比较的有形物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亦或彼此类似。

” 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所赖以依附的有形载体可以被复制和仿造,知识产权人只对若干有形载体中所反映出的同一信息享有专有权;然而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而言,即使出现了完全一样的两个有形物体,该两物之上存在的亦是两个独立的物权。 其三,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同一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且这种使用不会像有体物那样发生有形损耗,也不会由于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的灭失,“信息对某个人的供给并不会减少另一个人可获得的信息供给量,用。

5.如何保护著作权法的论文1000字

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使不登记也是你的作品当然你化点钱去版权局登记也行只要能证明是你写的歌(歌曲手写谱之类)就行,但你想想有用嘛如果外地的某歌厅用你的歌曲你有这个心思去打官司吗?

所以如果你放到网上就不要管什么著作权了

有一个办法技术措施比如把你的歌曲文件放到压缩包里你设个密码让你的朋友才能打开或者把你的歌曲文件做成不能随意复制的(这个要有点计算机知识了)技术措施在著作权法中是一种赋予作者进行事前保护的方法

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

(3)时事新闻

(4)历法、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使不登记也是你的作品当然你化点钱去版权局登记也行只要能证明是你写的歌(歌曲手写谱之类)就行、戏剧、地图、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1)依法禁止出版、数表?

所以如果你放到网上就不要管什么著作权了

有一个办法技术措施比如把你的歌曲文件放到压缩包里你设个密码让你的朋友才能打开或者把你的歌曲文件做成不能随意复制的(这个要有点计算机知识了)技术措施在著作权法中是一种赋予作者进行事前保护的方法

1: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但你想想有用嘛如果外地的某歌厅用你的歌曲你有这个心思去打官司吗、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曲艺、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其他

2、舞蹈

6.题目:浅谈《著作权法》对于维护版权市场运行秩序所起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战略的地位和作用 (一)知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是一种认识,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是一种资源,是生产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知识是一种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知识是一种力量,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最重要的力量。

21世纪是人类不断创造、积累、传播和应用知识的世纪,人类将运用知识创造财富,增加人民福利,促进经济发 展,推动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权,它是民事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里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发达程度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标志;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竞争资源,它是国家和企业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竞争资源。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智力成果在 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是与 市场交易息息相关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类解放、加速生产力发展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像一把开启束缚人类创造力枷锁的钥匙,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提供了广阔的新 天地”(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

知识 产权制度在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优化配置资源,引进外来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 (二)知识产权战略 “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就提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

从军事学的角度看,战略可以定义为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科学,是指对战争全局的谋划指导。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战略是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对“战略”有以下几点理解:一是战略是一种谋划,是一种对涉及重大的、带全局性的事件的谋划;二是战略是分层次的,有国家的战略和地方的战略,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不同行业的战略;三是战略具有系统结构,要解决重大的、带全局性的问题或事件,则要有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方案、战略步 骤、战略重点等。 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

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三)知识产权战略的地位与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一方面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均GNP从1980年的290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840美元,创造了“人类发展的奇迹”;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如2000年美国人均GNP为34100美元,日本人均GNP为35620美元,仍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面对着实施怎样的发展战略,才能尽快的赶上或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新问题。 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

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知识经济中,知识成为生产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知识对经济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世界银行曾对许多国家经济增长差异进行的分析表明,物质资本只能解释这些差异的不到30%,其余的70%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决于构成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无形因素,主要是知识因素。有资料统计,当今世界在20世纪初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20%,20世纪中叶上升到50%左右,20世纪80年代上升到60%~80%。

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已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动的贡献。由于美国、日本、韩国成功地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达到70%以上。

然而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是与知识产权资源在一个国家中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全面实施密切相关的。据统计,近20年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占72%,技术进步占28%。

与发达国家相比,既有很大差距,又有很大 的发展空间。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确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促进技术进步,保 持竞争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一)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思考 1.确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技术、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战略目标的需要。 首先,从我国知识产权基本国情看,到2002年底,我国专利受理总量累计达到1622631件,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66.5万件,版权保护等也在突飞猛进地发展。

如果单用这几个数据来衡量,我国已经进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大国的行列。但从每百万居民知识产权拥有量来考察,我国又不。

7.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

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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