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基本知识掌握要点【最新9篇】

0 2023-12-26 17:30 Mr.xuan 手机版

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阅读等渠道,初中生已接触到了一些经典文学作品了,也学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写作法律文书相关内容,宣传员精心整理了9篇法律文书基本知识掌握要点,欢迎查阅与参考。

起诉状法律文书 篇一

法律文书基本知识掌握要点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诉讼目的。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事情发生过程)

原告认为 (起诉理由),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签字

XXXX年XX 月 XX日

附:

本诉状副本XX 份

证据材料复印件 份。

如何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格式法律文书网 篇二

__县人民检察院:

浙___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__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__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__年和20__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___律师事务所周__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如何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格式法律文书网 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编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劳动报酬。乙方实行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所得报酬从其从事法律服务收费中按照50%的比例执行。领取办法:实行按件计酬制,即乙方在甲方处登记案件时,只缴纳案件代理费的50%,同时签署50%的工资表册。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取得规定的报酬;

(二)、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三)、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六)、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案件卷宗及时归档。

(七)、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 / 4页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业务收入在2.5万——3万之间,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本条中的约定事项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均已经知晓,无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司法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 篇四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xx岁,x族,住址:………。

(1.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按案情中给出的基本情况填写。3.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无代理人可以不写)被告:xx,x,xx岁,x族,住址:………。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承担xx责任 承担诉讼费用

(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不得含糊其辞。)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与xx产生了xxx法律关系,双方约定………。xxxx年xx月xx日,………………………………………………………………………………………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益以及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和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致使原告遭受………………………损失,根据《xxxxxxxx》的规定,被告应当………………。故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审理。

(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写清纠纷产生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依据,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年月日

附:

1.起诉书副本份 2.证明文件份

【名称】民事起诉书

【原告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大地汽车公司,住所地:乙省甲市清风街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大地汽车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某,男,25岁,汉族,大专毕业,新兴酒店大厅接待员,住乙省甲市清风街道20号。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汽车修理费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汽车营运服务费1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1日,大地汽车公司与新兴酒店签订为期一年的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汽车营运服务费为1万元,由大地汽车公司提供车辆并由大地汽车公司的职员陈某负责驾驶。2015年2月1日,新兴酒店的大厅接待员吴某借用陈某驾驶的大地汽车公司车牌号为甲a3333r奔驰车用于听音乐,期间,吴某擅自发动汽车,因无驾车经验导致汽车撞损。经鉴定,汽车存在如下几处损坏:(1)保险杠断裂;(2)散热器损坏;(3)前桥断裂;(4)冷凝器无法使用。共耗费修理费2万元。因汽车损坏,大地汽车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其与新兴酒店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致使大地汽车公司遭受间接经济损失汽车营运服务费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会开车而将原告汽车撞坏,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审理。

【落款】 此致

甲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大地汽车公司

2016年2月1日

【附件】 附:

1、起诉状副本1份;

2、交警部门所作的有关奔驰汽车损坏程度的鉴定结论一份;

3、汽车修理处修理奔驰汽车的修理费发票一份。

4、大地汽车公司奔驰汽车损坏前后的照片各一张,共计两张。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住所地____。(如是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原告____诉被告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因涉及____(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例:“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或者“因涉及离婚,×××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___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被告____出庭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

3、………(列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放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被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事实、以及原告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被告____辩称,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先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后写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被告提出反诉的,写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后接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对×××的反诉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的,写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争议的事实较多的,可以对争议事实分别认定;针对同一事实有较多争议证据的,可以对争议的证据分别认定。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一并叙明;也可以先单独对争议证据进行认定后,另段概括写明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理由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逐一评判并说明理由。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书记员 ×××

【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编号】(2018)津02民初261号

【基本信息】

原告:支敬,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处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江(王静之夫),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民警,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马延江,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民警,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主要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及基本程序】

原告支敬与被告王静、马延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被告马延江并作为被告王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诉讼请求】

支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支敬伤残赔偿金74220元、护理费21000元、交通费2420.6元、胸腰椎支具费2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102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60元(电动车),以上共计120260元。

2、判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支敬医疗费5772.39元、误工费685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3612元、鉴定费1700元,以上共计25938.1元。

3、判令王静、马延江对支敬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王静、马延江、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

【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4日09时40分许,王静驾驶由东向西停放在神黄与二中西路交口40米处右侧路边的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在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时,遇支敬驾驶欧星牌电动车沿神黄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刮蹭,造成欧星牌电动车损坏、支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交警支队进行认定,王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支敬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2日支敬在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两人进行护理。经诊断证明:支敬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至12月14日。2017年12月4日,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支敬为拾级伤残。该肇事车辆于2017年4月20日在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在保险期间之内。综上,为了维护支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王静、马延江对支敬主张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同意由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

【被告主张】

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对支敬主张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同意赔偿支敬的合理损失。但认为支敬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且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证据与事实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医疗费

支敬主张医疗费共计15772.39元,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医院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其中6元的复印费并非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扣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认为医疗费中治疗高血压的费用应该扣除且支敬住院时间过长,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故本院认定医疗费合计15766.39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支敬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认为支敬住院时间过长,2017年8月22日直至出院这段期间,仅有几次的静脉注射,因此同意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赔偿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查,依据支敬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结合支敬腰部的伤情,本院认定支敬住院天数80天,对于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本案侵权发生地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在天津市辖区,故应参照天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100元/日,故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4日09时40分许,王静驾驶由东向西停放在神黄路与二中西路交口40米处右侧路边的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在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时,遇支敬驾驶欧星牌电动车沿神黄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刮蹭,造成欧星牌电动车损坏、支敬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支敬不承担事故责任。王静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实际为马延江所有,二人系夫妻关系。

肇事车辆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在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4月21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0日24时止,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支敬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2日在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住院治疗80天。支敬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拾级伤残,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营养期为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

该交通事故造成支敬损失136035.99元,包括医疗费1576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误工费8955.71元,护理费18375.89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8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700元,财产损失260元。

【说理与大前提】

本院认为,王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支敬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支敬身体受伤和合理的经济损失。王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支敬不承担事故责任。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给支敬造成的经济损失,王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延江虽系肇事车辆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责任承担的顺序和比例应为:

1、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支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955.71元、护理费18375.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8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7309.6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支敬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支敬电动车损失260元。

2、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支敬医疗费576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700元。

【判决主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支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955.71元、护理费18375.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8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7309.6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支敬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支敬电动车损失260元。以上共计117569.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支敬医疗费576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18466.39元。

三、被告王静、马延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支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支敬负担71元,由被告王静负担960元。【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狄建庆 人民陪审员郭铁玲 人民陪审员陈 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韩 冰 书 记 员李永伟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当事人基本信息】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理由】

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初……号……(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二、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2、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上诉状

上诉人xxx,(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被上诉人xxx,(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某民x字第xx号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2、(写明具体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一、……

二、……(写明不服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xxxx xxxx年xxx月xx日

上诉状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不服】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审查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结论】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xxx 2018年10月15日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则为“全部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对一审维持判项,逐一写明);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将一审判决错误判项逐一撤销);

三、变更××××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为……;

四、……(写明新增判项)。

(若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为: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年××月××日【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8号南朗雅居乐酒店办公楼一楼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也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金桥张滨庄家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岗乡。

法定代表人:何志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柯俊翔,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及基本程序】

上诉人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雅诚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简称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康大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柯俊翔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雅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雅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权、孟也甜,上海康大公司与中山康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王家宝,柯俊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雅诚公司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由上海康大公司与中山康大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一)原审期间,上海康大公司提交的海南国泰物业公司上级公司三份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早在1999年海南国泰物业公司的上级公司奥的斯公司已向工商局明确说明,其是挂靠在海南省和平国际旅游实业总公司(简称和平国旅)下的私人企业;和平国旅也对该企业的挂靠性质出具了书面确认。和平国旅的上级单位海南省外事交流中心(简称外事交流中心)也是挂靠的私人企业。外事交流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海南侨务办)曾致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的《关于对海南省外事合作交流中心有关情况的证明》,明确该中心属自筹经费的挂靠性质,……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上海康大公司与中山康大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康大公司与中山康大公司共同答辩称:对于雅诚公司上诉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无论基于涉案系列协议可能计算出的应付款项是多少,其应当支付雅诚公司款项的总额均不超过1.6亿元;双方之间曾就给付数额达成过的调解协议,是双方诉讼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雅诚公司上诉请求数额超过1.6亿元的部分,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庭审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提交代理意见又称,其不同意另一位代理人庭审时关于原审判决对上海康大公司和中山康大公司企业性质认定错误的意见;现有工商登记表明上海康大公司及其上级公司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上海康大公司及海南国泰物业公司为国有企业,是正确的。

【其他当事人述称】

柯俊翔述称:其与上海康大公司签订协议不仅在先,而且明确约定上海康大公司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故雅诚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无效。雅诚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前期签订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后期签订的协议属于伪造,而且涉嫌操纵司法拍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拍卖公告对于涉案土地补偿款没有付清的瑕疵已有清楚说明,这是现状拍卖中竞买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雅诚公司即使真的支付了3750万元补偿款,也不能作为涉案协议的交易对价。另外,本案当事人涉嫌伪造证据虚构诉讼损害柯俊翔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制裁。

【原审诉讼请求】

雅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雅诚公司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资金分配方案》。2.依法判令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立即向雅诚公司支付涉案合同节余款2.2532亿元,并返还借款10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2.2632亿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承担。原审法院重审期间,雅诚公司又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以2.2632亿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广东省××乡镇××村中心围,面积为332亩,登记在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并未实际注册成立,公司名称比本案当事人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多出”联合”二字)。根据原审法院1998年10月2日作出的(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

【一审理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雅诚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相关补充协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起,要求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支付土地拍卖溢价款并偿还借款的诉讼。上海康大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虽然在1998年其与上海康达集团一并被上海华申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海南国泰物业公司,上海康达集团在上海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但因产权受让方海南国泰物业公司系国有企业,故其以国有资产受让的企业的产权仍属于国家,上述产权注销登记事实产生的结果是上海国资管理部门对上海康大公司和上海康达集团的产权与资产不再享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尚未导致上海康大公司的经济性质发生实质变化。综合上海康大公司的工商登记与产权转让等情况,上海康大公司的产权仍为国有。雅诚公司主张上海康大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实际不是国有企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上海康大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对其名下的土地及债务与雅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若干补充协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效力如何,是本案应当审查的首要问题。

………

【一审结论】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一、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雅诚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购买债权款37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二、驳回雅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8400元,由雅诚公司负担978072元,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负担200328元。【二审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相同外,另查明:

(一)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7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投资者为奥的斯公司。奥的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海南奥丽斯装潢工程公司与海南奥丽斯装饰装修材料公司。海南奥丽斯装潢工程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2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投资者为和平国旅。海南奥丽斯装饰装修材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5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投资者为海南奥丽斯装潢工程公司。和平国旅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24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投资者为外事交流中心。……

【二审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一)涉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资金分配方案》的效力;

(二)涉案《资金分配方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本案如何裁判的问题。

(一)涉案《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及其投资者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便沿着投资开办关系逐层追溯,各层投资者及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均显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使追溯到外事交流中心,该中心也是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自筹经费事业单位,中心开办资金系从财政借款并以分期还付方式解决,运营各项经费则从中心有偿服务收费中自筹解决。从该中心设立方式及核定的单位性质看,在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作出相反界定的情况下,其从事有偿服务所获收益或资金积累亦应作为国有资产予以认定。奥的斯公司、海南奥丽斯装潢工程公司、海南奥丽斯装饰装修材料公司以及和平国旅于1999年1月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处出具的《关于海南省和平国际旅游实业总公司不能作为海南(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管单位的说明》《承诺书》《关于海南省和平国际旅游实业总公司不再作为海南(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管单位的说明》等文件,虽对奥的斯公司注册登记、经营管理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前述文件仅为企业事后请求办理企业产权性质和隶属关系等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时出具的材料。在企业产权性质和隶属关系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未实际变更,所述情况属实与否亦未经过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前述材料显然不足以推翻现有工商档案的登记记载。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琼国资函〔2014〕71号函,仅表明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及奥的斯公司、和平国旅、海南奥丽斯装潢工程公司未在该委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并非海南省政府授权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但该函并未对前述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作出界定,也未直接否认前述企业的国有企业性质,所以并不足以推翻现有工商登记资料的记载情况。由此,原审法院认定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具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海南国泰物业公司受让上海康大公司后没有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手续,但不能由此否认其受让企业因产权关系而决定的国有企业性质。原审法院综合前述情况认定上海康大公司为国有企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当事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上海康大公司企业性质错误的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当事人如对前述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的企业产权性质存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另行解决。……

【说理与大前提】

综上,雅诚公司上诉所述部分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论】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400元,均由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王毓莹 审 判 员

陈宏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黄 琪

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篇五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

[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 篇六

法妞问答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族,身份证号码:,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代理人:,性别,族,身份证号码:,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性别,族,身份证号码:,住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赤峰市 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 年 月 日向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申请监督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法妞问答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 篇七

法律文书学

一、作业内容

1、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的主题与材料的关系如何?

“材料是主旨形成的客观依据,是主旨赖以存在产生的土壤;而主旨则是材料土壤滋养出的结果。因此,在收集、鉴别、确认材料时,必须从法律规定出发,并以实施法律为归宿。当然,主旨一旦确定,反过来又要以主旨为指导,选用足以说明主旨的材料。”

(2)法律文书常见的章法结构有哪些?

一是综合性。本课程既是一门应用写作课,课程讲述的写作知识必须符合一般的写作规律,同时它又具有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而且这些法律的特定要求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因而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二是实用性。从事各项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使用,其中有的是启动法律活动的手段,有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文字凭证,有的是法律活动的实录。可以说,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三是技能性。学习本课程,不仅要求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写作知识,而且要求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在掌握了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到能用会写。因此,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有效提高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在课程考核中,也应把实际写作能力的高低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3)简述辩护词的论辩思路。

先说自己的观点

然后驳倒对方的观点 这个很重要 一般可以偷梁换柱或者举例等等 把对方的观点驳倒 这个时候就胜利了百分之八十

最后再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中间主要是和对方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让听者感觉你的有道理而同时觉得对方没道理

而不是只是承认你的观点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40分)

案情: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

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xx民初字第x号原告:胡x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

组x号

被告: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xx省 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胡x安、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至的原则,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一次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审判员:李x贵朱x才2009年12月10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3、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30分)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www.xuanchuanyuan.com)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0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9年5月8日

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写明原、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在本状中缺并未写明原、被告人的出生地及文化程度。

2、在请求事项中,必须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在本状中只标注的赔偿项目却没有具体数额

3、请求复原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不在刑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表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4、另外在格式上,本状缺少所要致送的法院名称、附带民事诉讼状的份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签字签章、以及具状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 篇八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 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字 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综上,上诉人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北京 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7日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篇九

摘 要: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法律文书 写作 特点 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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